男女双方于2006年登记,女方在当年怀孕后就辞去工作,无任何收入。男方婚后一年频繁有出轨行为,两人感情一直不是很融洽。2003年由女方父亲出资在上海购置一套房子,登记户主为女方一家四口人姓名,父亲,母亲,女方,弟弟。婚后不久,男方创业失败,两人一度无生活来源,仅靠女方家长供应,后来,在女方家长资助下男女双方共同设立一,500万,法人代表为男方,约占55%份额,女方约占45%份额。公司由男方打理,随之男方又抽逃资金,女方对此并不知情,相比看收养手续。此公司为空壳。男方前前后后一直借贷款,看着创业人物。有个人也有公司债务,女方均不知情,且并未全部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累计约300万左右。2010年男方在扬州贷款90万购买一套房子,现在现值约150万左右,女方在贷款协议上为第一担保人,第二第三担保人均为男方朋友。男方还有一辆轿车,也是贷款所买,除此之外无任何个人财产。 1.对于抽逃资金的行为,数额巨大时,男女双方是否都构成抽逃资金罪?在补足注册资本时是否会涉及女方的个人财产,四分之一份额的上海那套房屋? 2.若男方自愿承担所有债务,债权人可否还向女方追偿?若将女方到法院,女方无任何财产时会产生什么后果? 3.对于二人在2010年按揭的房屋,可否进行买卖后,在男方自愿的情况下所得价款还清银行后归女方所有,又或者此套房屋是否可能被拍卖,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被拍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