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第25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定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据此,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看看法定婚假是多少天。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原告住院期间共损失医疗费.33元,且都具有医疗票据。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4项规定:“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原告的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在原告受伤住院期间及出院休养期间护理原告是合情合理的,原告的父母都是本市的农民,没有收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每天30元是适当的,并没有超出本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被告应当依法赔偿每天30元的护理费。交通费是原告父母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往返医院的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这些受伤住院治疗期间总共用去了8万多元的费用,作为原告的父母双方都是农民,有什么能力能够一次筹集到对他们来说犹如天文数字一般的巨款呢?从原告受伤到现今被告分文没有支付现金,而现在的医院收费大家都知道,只要账上没钱,是不会给你治疗与用药的,无耐只下原告父母只能一次又一次的往返医院与家乡,四处奔走求助亲朋好友借钱来给原告治伤。如果按被告所言按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来计算,是没有依据的。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只能对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有约束力,而不能对其他人有拘束力。原告只所以能产生如此之多的交通费用,正是因为被告没有及时出资的原因。因此,收养法。被告应当依法赔偿支付原告的交通费。只从原告出事后原告父母没明没黑的操劳,白天在医院照顾原告,是身心疲惫啊!如果说没有一个休息恢复体力的场所,整整35天谁能吃得消啊!按被告所言可以找一个每晚10元钱的床位,看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真是人心隔肚皮,在西安这样的大都市现如今在哪去找10元一晚上的地方。即就是有这样的地方,象这样的地方能够让原告的父母恢复体力,来迎战明天的煎熬吗?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赔付的项目,并且,已经明确了计算的标准。《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依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在住宿方面,省外出差: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省内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伙食费补助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内30元,过去的标准是18元。”因此,按照每天30元的标准给原告以伙食补助是有根据的,被告应当依法赔偿。适当的营养费是《解释》第24条明文规定的,试想一下,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出了这样的大伤害难道给点营养不应该吗?别说是个孩子就是大人也应当适当给予营养,一般人都知道这个道理,难道非要大夫写在纸上才算数吗?被告也同意给孩子营养,但是,就是不愿承担这个责任,一点良知都没有了。《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精神赔偿解释》)予以确定。”《精神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原告遭受车祸使左下肢腓骨骨折,皮肤坏死使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严重损害。根据本市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请求3000多元的精神赔偿是适当的,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