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司南:许多恋人或夫妻因性格的不同等原因,从天长地久、海枯石烂转变到了七年之痒,甚至反目成仇。很多女性朋友为了捍卫婚姻,与配偶签订在以前看来无法接受的“空床协议”。但人们也存在这样的疑虑:空床协议有效吗?这张纸能将我们的婚姻留住吗? ●嘉宾简介 ●访谈背景 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所谓的“婚姻契约”,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如著名的“空床费协议”案件(即:夫妻双方约定,男方若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某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支持了妻子索要“空床费”的请求。)这些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本期访谈 ◎空床协议,法律适用如何? ☆优先适用《婚姻法》,以《合同法》为补充 “婚姻契约”在现实的离婚案件中也大量存在,主持人提到的“空床费协议”案件也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当初人民法院也确实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并不是说婚姻契约都是合法有效的,关键看其约定是否违反《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我国《婚姻法》是既调整人身关系也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其中更强调婚姻自由的原则。婚姻一方不能强设条件限制离婚或者禁止离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实施民事行为,只要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实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边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约定有效,受法律保护。该案中的“空床费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维护着夫妻相互忠实、同居陪伴的义务,合乎社会的公序良俗,同时亦没有侵犯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合法有效的。该案中的一纸协议,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人身权关系,另一个是债权关系。这就存在《婚姻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适用问题。该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亦不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 司法实践中的“婚姻契约”原则上适用婚姻法有相关规定的,优先适用《婚姻法》,以《合同法》为补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割前提: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这种情形在以前不可以,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对这种情形有了明确的约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诉请分割财产,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能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就很难受理。 ◎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应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我想收养一个孤儿。年满十八岁,或者年满十六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成年人。因此,作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成年之时,成年之后父母就没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对于那些已经成年,仍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应尽相应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具体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解决子女抚养费的执行难问题 ☆李律师论文《如何保障民事判决顺利执行问题探析》 民事判决执行难,是困扰法院甚至整个社会的一大难题,其中的原因很多,一个是被执行人的法治观念淡薄,也可以说是素质低下,一个是部分法院、执行法官懈怠、渎职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执行法律不完善的问题。如何解决,我去年曾经写过一篇论文《如何保障民事判决顺利执行问题探析》,专门研究过此问题。子女抚养费的执行自然也包括其中。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执行力度。 (一)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这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也是治国之本。 (二)完善我国的执行法律立法工作,制定统一、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及《劳役法》,对有财产的,严格执行,转移、逃避执行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财产的,强制服劳役,用其所得履行判决。 (三)建立联合执法网络,不仅仅是法院,还要包括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对将些“老赖”拉入黑名单,媒体公告。禁止其银行开户、禁止贷款、禁止购房、禁止办理公司企业、禁止出国等措施,让其寸步难行,为拒不履行判决付出不能承受的代价。 (四)就是加强执法监督,执行法官渎职懈怠,只办有“油水”的案子,收受贿赂等不法现象大有所在,针对这些“害群之马”,要严厉追责,让你不想、不敢触犯“红线”。 只有多管齐下才能解决我国目前面对的执行难问题。 ●相关新闻 夫妻约定的“忠诚协议”、“空床费”有效吗? 夫妻不合要离婚 妻子要求丈夫缴纳“空床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