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一路走来的历史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时间:2009/10/27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从一个章节到一部法律 上海律师牛勇从事行政诉讼法律服务8年时间,在亲自办理的几十起诉讼案件和接待的大量法律咨询中,他每天都要和《国家赔偿法》打交道。 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都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但即使行政相对人处于有利地位,行政机关也主张和解。否则,行政相从一个章节到一部法律 上海律师牛勇从事行政诉讼法律服务8年时间,在亲自办理的几十起诉讼案件和接待的大量法律咨询中,他每天都要和《》打交道。 “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都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但即使行政相对人处于有利地位,行政机关也主张和解。否则,行政相对人就会败诉或者实际拿不到赔偿。总之,赔偿的效果令人失望。”牛勇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 这种对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失望情绪,早已在社会各界蔓延开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不讳言公众对《国家赔偿法》的不满。马怀德教授是《国家赔偿法》的起草者之一,对于广东省收养中心。也是该法本次修改的亲历者之一。 “法律颁布之前,实践上还有国家赔偿的例子,但颁布之后,反而几乎找不到赔偿的例子了。有人将这部法律戏称为‘国家不赔法’。”马怀德说。 “但是,行政法律从没有到建立,国家赔偿规则从附属于行政法的一个章节,到自成一部独立的法律,《国家赔偿法》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因此它的颁布有重大意义。”不管《国家赔偿法》近几年遭到怎样批评,马怀德教授始终强调一个观点,《国家赔偿法》从“无”到“有”,它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作出了巨大贡献。 1986年10月4日,为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行政立法研究组在人民大会堂成立。研究组成员14位,江平任组长,副组长罗豪才、应松年,其余成员为朱维究、姜明安、肖峋、高帆、皮纯协等。研究组成立后,草拟了《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于1989年颁布。 “行政诉讼中有权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赔偿的问题,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可是当时没有赔偿法怎么办,于是就在《行政诉讼法》最后设了一章。”《国家赔偿法》核心起草者和组织者应松年教授说。 “当时讨论的时候,有同志主张,干脆把实际上属于行政赔偿的问题也写入行政诉讼法,在最后加上一章。但是我们这些学者比较保守,认为行政诉讼法是个程序法,不能把实体的问题也加进去。后来就决定把赔偿的问题以后单独起草一个稿子,行政诉讼法后面只写赔偿的程序。制定行政诉讼法以后,我们就开始研究国家赔偿法。”应松年教授说。 《国家赔偿法》的初稿在1991年4月完成,行政立法研究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后,经人大法工委修改及进一步征求意见,拟定了国家赔偿法草案。 1994年《国家赔偿法》草案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5000万元一分没花 马怀德教授认为,相对于《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初被寄予的期望,这部法律的实施过程确实令人失望。 “2005年时,在北京市召开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10周年的会议,一位教授指出,我们在实施赔偿法的10年里,教训远比经验多。我认为,必须承认,《国家赔偿法》是实施得最差的法律之一。” “在公众层面,由于赔偿法的实施效果差,国家赔偿案件少与多形成巨大反差。公众于是对这部法律失望了。而在司法层面,司法界也很无奈。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举个例子,深圳市每年预留的国家赔偿经费是5000万,但年终时却一分没花。为什么呢?因为按照错案追究制度,去领钱就意味着出现错误,要受到责任追究。不是没有费用,是费用用不上。这里面有一个制度设计问题。”马怀德对记者说。 十几年来,从一线法律工作者到法律专家,人们对于《国家赔偿法》制度层面的讨论从没有停止。但是,马怀德认为,真正令《国家赔偿法》引起全民关注的还是那几个引发轰动的典型案子。 2004年11月,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公安分局对高铁钢连续逼供16昼夜后,高铁钢作为“杀人喂狗嫌疑犯”被关押677天。事后,高铁钢被宣告无罪。湖滨公安分局和湖滨区检察院按超期羁押日均55.93元的标准赔偿。此案经媒体披露后,“一天的自由值多少钱”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 无独有偶。黑龙江哈尔滨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死缓,其母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都是冤案。他们一家七口共被羁押5101天,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折价仅一元多钱。 这两个案例直接拷问《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而另外两个更具轰动效应的案例,则将提议多年的“精神赔偿”瞬间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视线。 2001年1月,陕西泾阳县农家女麻旦旦遭遇“处女嫖娼案”,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最后,麻旦旦仅获得泾阳县公安局支付的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麻旦旦提出的精神伤害赔偿被驳回,理由是该诉讼请求无法可依。 2005年,在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平反昭雪后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国家赔偿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分歧最多、引起社会反响最大的问题,就是佘祥林应否得到精神赔偿。 公众的关注很快通过国家最高议政机构反映出来。2003年,全国政协委员郝金明递交提案,提议修改《国家赔偿法》;2004年,全国政协委员李道民递交提案;2005年,全国政协委员陈智伦递交提案。2005年,一周之内就有 13份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联名议案送达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参与联名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共有500名之多,占了当届全国人大代表总人数的近五分之一。 何“错”之有? 为了方便沟通,律师牛勇2003年开办了一个行政诉讼网。5年来,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大量提问、留言激发了他更多的感触和思考。 “大家的苦恼都集中在几个问题上,一个是程序繁琐,一个是赔偿数额的计算不合理,一个是行政机关怕承认自己的错误,用各种方式避免赔偿。这些都是赔偿制度设计的问题。”牛勇说。 “到这个时候,大家不再只说《国家赔偿法》实施效果怎样不如意,而是深入探讨制度层面的问题。”马怀德教授说。《国家赔偿法》的制度缺陷,马怀德教授总结成几方面。 “一个问题是,比如说,民警抓错了人,不是民警赔钱,而是民警所在的机关来赔偿,这无异于与虎谋皮,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与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的不科学有关。它规定赔偿的层次过于具体和明确。”马怀德解释。 共3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