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两万元买的LV女包 背了三天包带断裂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0/09 据青年报报道陈小姐去年11月花了元,购买了一只lv集团下celine品牌的女包。仅背了3天,包带就发生断裂。由于不满意lv集团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解释,陈小姐6月14日将此遭遇写进博客,还准备了100万元巨资,想在媒体上以广告的形式推广自己的博客。 2007年11月24日,陈据青年报报道 陈小姐去年11月花了元,购买了一只lv集团下celine品牌的女包。仅背了3天,包带就发生断裂。由于不满意lv集团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解释,陈小姐6月14日将此遭遇写进博客,还准备了100万元巨资,想在媒体上以广告的形式推广自己的博客。
下一篇: 另外,在此顺但讨论一下医疗差错的民事责任问题,该问题虽与本案无直接联系,但也不属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形成的确良侵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步条的规定,医务人员昌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一般称之为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务人员过失侵害病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分为医疗吞噬和医疗差错是不科学的,而且对受宏伟和加害人都是不公平的。首先,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都是因过失而侵害病人生命健康权,不同的只是侵权造成的后果不同,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重,医疗差错造成的后果轻,若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样是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加害人同样都有过失,但医疗差错医院却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结于受害人明显人公。其次,医疗事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医疗差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加害人不说其实也是不公平的。病人死亡或残废或功能障碍固然与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过错大小有关,但同时也与病人死亡,而有时医务人员的重大过失可能由于病人闰情较轻或休质较好未发生死亡、残废和等后果,这样就可能会出现只有轻微过失的加害人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有得大过失的加害人却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和侵权法基本理论,只要是由于过错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后果的轻重只是决定承担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多少,而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很显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不相符合,与侵权法理论也相脱节。因此,无论是医疗差错还是医疗事故,只地行为人确实有过错,并使病人受天一定的损害,即使损害未达到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加害人(医疗单位)也应包括因医疗差错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因医疗差错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因医疗差错所造成的误工损失、护理费、适当的营养费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