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 损害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医疗 >

女子花两万元买的LV女包 背了三天包带断裂

时间:2011-11-17 23:19来源:五彩湾 作者:孤枕难眠 中国法律网

    女子花两万元买的LV女包 背了三天包带断裂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0/09 据青年报报道陈小姐去年11月花了元,购买了一只lv集团下celine品牌的女包。仅背了3天,包带就发生断裂。由于不满意lv集团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解释,陈小姐6月14日将此遭遇写进博客,还准备了100万元巨资,想在媒体上以广告的形式推广自己的博客。 2007年11月24日,陈

    据青年报报道 陈小姐去年11月花了元,购买了一只lv集团下celine品牌的女包。仅背了3天,包带就发生断裂。由于不满意lv集团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解释,陈小姐6月14日将此遭遇写进博客,还准备了100万元巨资,想在媒体上以广告的形式推广自己的博客。

    2007年11月24日,陈小姐在青岛海韵名店商场购买了一只lv集团旗下celine品牌的女包。3天后,陈小姐发现肩背带的一头突然断了。“我在包里只装了手机之类的小件物品,并不重。”陈女士说,更令她气恼的是,她在断裂处竟看到两根长不足3厘米,厚度不足1毫米,类似订书钉模样的铁钉。

    陈女士将情况反映后,12月,听听 尸检 。lv香港分部派人致歉,表示愿意为她退货退款或等额调换,并解释,“在看不到的地方使用铁钉连接,是celine品牌一项传统的手工艺,皮包不存在质量问题。”

    今年年初,陈小姐以侵犯消费者的商品知情权为由,向青岛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未予受理。陈小姐随后开设博客,准备个人维权。她说,100万元只是第一年的推广费用。

    对此,lv集团表示将不排除诉诸法律手段,法律专家认为,陈小姐的做法可能超出了个人维权范围。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上一篇:
      下一篇: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褪鹿始ㄎ被峋衔揭皆涸谡锪浦写嬖谥畹悴蛔恪6率瞪希舱蠊饷魇怯捎诹郊乙皆旱墓В游罅饲谰仁被贾铝瞬∪怂劳龅暮蠊馔耆锨趾ι】等ǖ拿袷略鹑喂钩梢7ㄔ号芯隽郊乙皆撼械E獬ピ鹑问欠稀睹穹ㄍㄔ颉返墓娑ǎ厦穹ㄔ恚浞治げ∪说暮戏ㄈㄒ妗�

      另外,在此顺但讨论一下医疗差错的民事责任问题,该问题虽与本案无直接联系,但也不属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形成的确良侵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步条的规定,医务人员昌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一般称之为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务人员过失侵害病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分为医疗吞噬和医疗差错是不科学的,而且对受宏伟和加害人都是不公平的。首先,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都是因过失而侵害病人生命健康权,不同的只是侵权造成的后果不同,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重,医疗差错造成的后果轻,若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样是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加害人同样都有过失,但医疗差错医院却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结于受害人明显人公。其次,医疗事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医疗差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加害人不说其实也是不公平的。病人死亡或残废或功能障碍固然与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过错大小有关,但同时也与病人死亡,而有时医务人员的重大过失可能由于病人闰情较轻或休质较好未发生死亡、残废和等后果,这样就可能会出现只有轻微过失的加害人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有得大过失的加害人却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和侵权法基本理论,只要是由于过错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后果的轻重只是决定承担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多少,而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很显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不相符合,与侵权法理论也相脱节。因此,无论是医疗差错还是医疗事故,只地行为人确实有过错,并使病人受天一定的损害,即使损害未达到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加害人(医疗单位)也应包括因医疗差错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因医疗差错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因医疗差错所造成的误工损失、护理费、适当的营养费等。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