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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两商场卖玩具“奥特曼”侵权成被告

时间:2012-01-03 06:03来源:衣香云居 作者:爱的气息 中国法律网

像一休哥、阿童木等卡通人物一样,奥特曼这个在日本家喻户晓的明星也是中国小朋友心目中的英雄。昨天上午,这个在危难时刻无数次拯救地球的宇宙超人,出现在了南京中院的判决书里———南京两家知名商场由于擅自销售“奥特曼”玩具,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被法院一审判决败诉。

卖玩具引来著作权官司

去年7月22日,3位市民在南京新街口“大洋百货”玩具柜台花了256元买了两盒相同的玩具。该包装盒内含奥特曼形象玩具6只。随后,他们给这些玩具拍了照。忙完这些,他们又来到华联商厦花了70元购买两个奥特曼玩具“超人泰罗”。

你可别以为他们是奥特曼玩具迷,他们是南京市一家公证处的公证员,受广州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人的申请,对这两个商场销售的“奥特曼”玩具作侵权取证。

不久,锐视公司把这两家知名商场告上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公司认为,他们是合法独占性拥有《咸蛋超人》电视系列片之《宇宙超人》《超人赛文》《超人重现》《超人杰克》《超人艾斯》和《超人泰罗》在中国境内出版权及授权商品生产等权利的权利人。在未经他们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华联商厦长期大量销售超人泰罗形象商品,“大洋百货”长期大量销售超人泰罗、超人祖非、超人之父、超人之母四个形象商品,法定节假日有工资吗。严重侵害了锐视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10万元。

锐视公司有告状资格

两被告在法庭上都辩称锐视公司并非权利人,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才是真正的权利人。不是权利人,就无权起诉,因此锐视公司是否具有起诉资格就成了本案关注的焦点之一。

庭审中,法庭查明了“奥特曼”影片著作权的来龙去脉———1966年以来,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创作了科幻人物“奥特曼”系列形象。1976年,该株式会社将一系列奥特曼的动画片和影片在日本国以外的所有区域内的出版权及授权商品生产等权利,包括将上述权利转分给第三方的权利授予泰国chaiyo公司。

2002年11月25日,锐视公司从chaiyo版权公司取得授权,获得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部分“奥特曼”电视系列片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播映权、音像权和商品权包括出版权及上述权利的转分权。这一系列的证据链证明了锐视公司的权利来源合法。

知名商品轻易卖不得

两家商场都认为,他们的进货渠道正规,且主观并无过错,因此不能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控玩具的外观造型完全采用了超人泰罗等数位超人形象的独创性内容;其次,超人泰罗等数个超人形象是虚构的,两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这种相同是创作上的巧合;第三,超人形象在影像中虽然表现为平面作品,但根据《》规定,将平面作品使用于立体的艺术工业品应属于复制作品中的一种。因此,应当认定被控玩具构成对超人泰罗等数位超人形象的复制。两被告侵害了锐视公司所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进货应索要版权证明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有合法来源的,想知道最新婚姻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合法来源”不仅包括销售商品有正当的进货渠道,还应当包括必要的版权上的合法性审查。两被告虽然都向法院提供了进货单,但并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注意义务。被控玩具制作工艺较为粗糙,外包装印刷模糊,两商场在进货时更应谨慎对待,应该向经销商索要版权证明。

据此,南京中院于昨天上午作出判决,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玩具的行为,华联商厦赔偿原告5518.5元,“大洋百货”赔偿.5元。

“超人”现实中难自救

电视中的超人总能无往不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超人”却遭受侵权之害。

记者询问原告,为什么不直接起诉生产厂家?原告无奈地说,根据玩具上的厂址,他们曾去广州查问过,结果生产厂家根本不存在。他们不知道玩具从哪个小作坊生产出来的,也不知道是通过几层渠道才流通到两被告处,所以起诉商场至少可以停止侵权产品的传播,但这也实属无奈之举。

看来,商品中的“超人”要真正强大起来,还需要厂家们、商家们能多点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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