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土地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土地 > 土地法规 >

离婚协议能否附带条件?

时间:2012-01-09 04:28来源:鱼儿 作者:梦啼妆泪红阑干 中国法律网

    离婚协议能否附带条件?

    来源:中国法律网婚姻法 作者: 时间:2012/01/07 推荐婚姻律师:   离婚协议能否附带条件?离婚协议书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离婚协议能否附带条件?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法律咨询:

      我丈夫李刚在外地工作,最近提出要离婚。我一直与他父母共同生活,侍候二老多年。我答应离婚,但要求他给我30万元作为补偿。李刚同意补偿,但条件是离婚后我不能再嫁,必须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我对婚姻已心存余悸,本来也没想,所以很爽快地与其签订了协议。但当我们持此协议去申请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却要求取消协议所附条件,否则不予离婚登记。请问这是为什么呢?

      律师解答:

      你与李刚离婚协议所附“离婚不离家”,“女方不得再嫁”等条件,明显违反了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你们的离婚请求,是理所当然的。如果你确实同意离婚,同时又想得到30万元,其实土地。你可以要求把30万元作为婚姻存续期间你侍候其父母的补偿,或作为他对你今后生活的帮助。这个问题就成为双方离婚时附带解决的问题,而不是离婚的条件,再去办理离婚登记就没问题了。

      

      离婚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民法学理的通常说法,民事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而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而离婚行为从归类上应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条件,第一原因是,新工伤保险条例。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况,婚姻当事人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的存续,要么确定的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款,使得双方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本文介绍附期限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否可以附期限?以下对此问题详细分析: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的期限,将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即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登记离婚是否可以呢?离婚行为应属于不许附条件、期限的民事行为。

      离婚是一种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的分类来看,它属于双方行为、身份行为,而且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我国民事立法虽然原则上规定民事行为可以附条件和期限,虽然对于登记协议离婚这类身份行为可否附条件和期限没有做出任何明示性的限制性的规定,但依民法学理通说,身份上的法律行为既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