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一初字第98号
原告*省国家安全厅(以下简称*省国家安全厅)诉被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9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中,土地。*省国家安全厅于200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请求对*公司价值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土地。同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04)昆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公司价值元的财产。2004年9月27日原、被告双方请求本院主持调解,调解中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以下事实: 1999年5月28日及2000年7月31日,*省国家安全厅与*公司分别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由*公司承包位于深圳市彩田路2062号的云鸿大厦1-10楼。其中,10楼的承包金为2.7万元/年,土地。承包期限从2000年9月1日起至2005年1月1日,每月10日前交纳承包金,逾期3个月不交纳承包金,合同解除,并每月按应补交数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协议签订后,*省国家安全厅将云鸿大厦移交给*公司占有、使用。*公司向*省国家安全厅支付了317.9万元的费用,*省国家安全厅明确同意减免*公司的费用5万元以及*公司向*省国家安全厅支付的52. 9万元。*省国家安全厅是云鸿大厦的权利主体。国家土地管理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省国家安全厅与被告*公司同意自2004年10月1日起终止双方于1999年5月28日及2000年7月30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 二、被告*公司在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云鸿大厦腾还原告*省国家安全厅,并由被告*公司将云鸿大厦租赁许可证、消防验收等所有资料全部一次性移交给原告*省国家安全厅; 三、被告*公司于2005年1月1日以前向原告*省国家安全厅支付合同终止前的租金150万元; 四、被告*公司与云鸿大厦各转租户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2005年1月1日以前届满的各转租户由原告*省国家安全厅负责,租赁期限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届满的各转租户由被告*公司负责。被告*公司收取各转租户的押金退还各转租户; 五、云鸿大厦移交给原告*省国家安全厅之前管理费用由被告*公司负责,移交之后的管理费用由原告*省国家安全厅负责; 六、案件受理费.50元以及.50元的保全费由原告*省国家安全厅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 坚 人民陪审员 唐红明 人民陪审员 张丽琼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艳 书 记 员 熊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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