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08/11/07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6月9日,鹤壁市中级法院对原告蔡俊芝、冯清双、张盈、李丽与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主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支付四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元。 2002年10月5日,四原告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6月9日,鹤壁市中级法院对原告蔡俊芝、冯清双、张盈、李丽与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主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支付四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将四原告错误诊断为乙肝患者,事实清楚,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也是第一位的,土地公登录。因此,作为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救治和保健者的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时理应尽最善良的注意义务,对疾病的诊断应追求准确无误。乙型肝炎是一种常见疾病,被告医院系三级甲等医院,对乙型肝炎完全具有准确确诊能力,综观原告在被告处的两次诊疗过程,面对两次不同的检查结论,被告理应认真履行专家义务,但被告只承认对原告张盈、李丽的诊断是错误诊断,拒不纠正对原告蔡俊芝、冯清双的错误诊断,具有明显的过错。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四原告经济损失9186.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经鹤壁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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