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颁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01月01日 【正 文】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2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已经外经贸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石广生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保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益、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配额管理商品的正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外经贸部对部分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第四条 下列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实行配额招标或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 (二)根据多、双边协议的规定,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 (三)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商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下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 第六条 出口商品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第二章 出口配额商品目录 第七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三章 出口配额总量 第九条 出口商品配额总量,由外经贸部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外经贸部确定出口商品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 (二)保护国内有限资源的需要; (三)国家对有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 (四)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及产销状况。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年度出口商品配额总量作出调整,但有关调整应当不晚于当年9月30日完成并公布。 第四章 出口配额的申请 第十三条 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许可或资格,并且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出口商品配额。 第十四条 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配额申请;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审核、汇总后,按外经贸部的要求,上报外经贸部。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出口商品配额。 第十五条 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的申请;其他时间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十七条 外经贸部将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外经贸部分配给本地区的配额数量内,按本办法及国家关于货物出口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配额分配给本地区提出申请的出口企业。 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口配额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分配给本地区的申请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