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企业,国家征收土地为拆迁户建安置房,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这位朋友你好: 我国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类似的规定,但何为“公共利益”在这些法律中都未给予明确的规定。我国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是在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该意见稿中第三条采取6+1列举式的方式对公共利益作出了界定,在前6项明确列举哪些是公共利益的同时,第7项也就是兜底项,又为何为公共利益留下了活口。 第三条全文如下: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从该条例可以传递出一个信号,国家对于何为“公共利益”要对其立法,也许在不久以后对哪些属于公共利益会更加细化。 党说了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 是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