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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记名股票

时间:2012-02-03 06:28来源:Kanashi 作者:牧秋 中国法律网

股票的分类

一、记名股票。
所谓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 或名称的股票。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一般都写在股票背面。记 名股票不仅要求股东在购买股票时需要将姓名或名称记人, 而且要求股东转让股票时需向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除了 记名股东外,任何人不得凭此对公司行使股东权。股票同为 一人所有者,应记载同一本名。记名股票不得私自转让,在 转让过户时,应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换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并将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按 照本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 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 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二、无记名股票。
所谓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 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 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 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这种股票所有权的特点是必 须具体地占有股票本身,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需要经常向 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东大会的消息。无记名股票的好处在 于发行手续简单,易于购买和转让,不足之处在于公司对股 东情况难以控制,可能导致经营风险较大。按照本条第二款 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 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与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相比,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其方式依一般无记名有价证券转让的规则,只要股份持有人将股票交付给受付人后,该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即成为合法的股份持有人。《公司法》也作了类似规定,即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否则应属非法交易;股票持有人交付股票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原持有人则丧失其相应的股份和股东权,股票的受让人即成为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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