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意见书来源:损害赔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1/04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本文为您介绍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意见书,如有其他疑问请点击人身损害赔偿频道继续了解。本文为您介绍学生人身案代理意见书,如有其他疑问请点击继续了解。 代 理 意 见 (XXXX)海民一初字第16xx号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某某律师在王xx诉广州市海珠区xx中学的人身一案中,作为王xx的代理人参加了此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就此案的审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受人身损害是在被告实施的体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被告可以免责的范围,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听听肾病食疗法。 原告所受伤害是在被告实施的体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并不是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被告也不存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因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被告教学使用的体育场地、器材、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被告当日体育任课教师未按照跳箱教学要求组织实施有效的保护与帮助措施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被告应对其过错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进行跳箱体育教学的场地是刚性的水泥地面,不是弹性地面,且未附设沙坑。不符合以下国家标准和有关部门规章: 1、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第2.2.3条“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第3.10.2条四、室内活动场不应采用刚性地面。” 2、《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内容》(卫生部2003年颁布)第5条“学校运动场地与体育器材,中小学运动场地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86)的规定。③除跳远设沙坑外,爬绳、爬竿、跳箱、单双杠等均需附设沙坑。沙坑应经常翻动,坑内不得混有杂物。” 3、《学校建筑设备卫生监督》(卫生部颁布)4.⑧运动场地应高于周围路面并有排水设施,场地长轴应为南北向,不得铺设无弹性地面,健身房宜采用木制地板或土地面。 第二,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二教学现场场景可以发现,其提供的跳箱尺寸完全不符合国家标准(GB/T.2-2005)(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第2部分:体操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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