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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法律

时间:2011-11-18 00:27来源:小杰 作者:夏季雪 中国法律网

    网络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6/14 推荐知识产权律师: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法律规制还是一个法律上的空白。新兴技术给相对稳定的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因特网的迅猛发展影响着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地位及其保护;我国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与网络域名发生冲突时驰名商标胜诉一案启示颇多,有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法律规制还是一个法律上的空白。新兴技术给相对稳定的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因特网的迅猛发展影响着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地位及其保护;我国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与网络域名发生冲突时驰名商标胜诉一案启示颇多,有利于对立法的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国际趋势,都要求对因特网上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

      关键词: 因特网 驰名商标 域名 特殊保护 TRIPs协议

      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的第13条、第14条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目的是为了满足入世的需要,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与世贸规则和《巴黎公约》的保护形式和原则相一致 [1]。虽然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商标法》并没有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制,可以说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法律规制还是一个法律上的空白;而我国学术界对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特殊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也没有明显的突破,而且现有的研究成果之间还存在着许多观念上的冲突,不尽人意之处还很多。一方面是法律的相对滞后和不完善,另一方面网络现今确已成为影响人类社会最快、最大的新兴技术。而任何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在各种网站的大量涌现、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人口的迅猛扩张的同时,网络技术亦给相对稳定的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2]。本文笔者就自己长期从事的知识产权法教学以及司法实践,针对因特网的迅猛发展,从驰名商标的基本涵义入手,阐述了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法律地位,并从我国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与网络域名发生冲突时驰名商标胜诉一案分析了我国的状况,展望了国际趋势,对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同仁们一起商榷,以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有所裨益。

      一、驰名商标,不应遗忘的认定和保护

      1925年,《巴黎公约》第6条后增补专门保护“well-knownMark”的第6条之2,这是世界上首次规定保护“well-knownMark” [3]。在第二次修正我国《商标法》之前,我国法律是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明确规定的,修改《商标法》时新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的规定。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是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完善之后,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又一举措。

      1989年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这一年商标局首次认定“同仁堂”为驰名商标。1990年,由新闻媒介评选出的“中国十大驰名的商标”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同年,美国兰德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抽样调查,首次排出了当今世界最有影响的三十大驰名商标,它的根据是产品的销售量和跨国规模等指标,其中包括美国的可口可乐、万宝路、通用汽车、日本的松下、索尼等,中国商标榜上无名 [4]。为了商标成为“驰名”的,商标所有人付出艰苦的努力和巨大的经济代价,努力使其商品或服务成为公众喜欢的品牌,经过多年的探讨摸索,至今为止,我国已有诸多的驰名商标,诸如北京“同仁堂”药品,贵州“茅台”酒、四川“五粮液”白酒、上海“中华”卷烟、上海“永久”自行车、“长虹”“康佳”TV、“森达”皮鞋、“雅戈尔”服装、“红塔山”卷烟等等。2009年年底,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已经超过1500件。

      对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享有较高声誉”主要是指该商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并具有稳定性,该商品销售量和覆盖面大,在较大的地域范围内有影响,达到知名的程度。驰名商标一旦形成,即转化为巨大价值的资产,不仅给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会给国家和地区带来源源不断的财富,正是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普通商标所不可比拟的信誉、经济价值,许多国家对此都加以特别保护 [4]。

      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驰名商标存在,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驰名商标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加强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等方面的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就其与我国加入WTO的实际来讲,有关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是特别完善,特别是因特网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几乎还是空白,这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中进一步加强。在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先提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如一项商标被缔约国中的某一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的主管机关确认为驰名商标而受到保护,则其他缔约国均应予以保护,这意味着对驰名商标应当予以较普通商标特殊的保护,即《公约》提供自动的、普遍的和强制的保护。以巴黎公约为基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在认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应该考虑有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域内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你看损害。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实际早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之前,已经在实践中开始保护驰名商标,如我国政府早在80年代末对“万宝路”、“同仁堂”等公众熟知的商标给予的有效保护就是有力的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万宝路驰名商标问题的批复》。)。

      二、驰名商标在因特网上的地位: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创新

      在网络时代,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能否当然地延伸到因特网上呢?笔者认为,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商标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不断地有新的创新,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虽然不能当然地延伸到网络中,但驰名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对其保护从创新的角度讲应该延伸到网络空间,因为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因特网上给予驰名商标扩大的特殊保护亦是世界性的潮流。事实上,随着因特网的日益普及,盗用知名品牌或公司名称注册域名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注册者的目的大多是利用这些知名品牌的影响力获得非法赢利。由于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公众形象和其知名度以及卓越的商业经济价值,使域名抢注者为了达到对自己产品进行网络宣传,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宣传的产品与驰名商标所有者有某种关联,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利润,不惜“恶意”注册驰名商标为自己的域名。针对此,亦有学者认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不能仅限于这两个方面,即(1)禁止他人抢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的商品或服务的驰名商标; (2)防止驰名商标的淡化,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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