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一种观点说:在建设期间缴纳的应计入开发成本,理由是根据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使存货达到当前状态和场所所必须的必要合理支出,所以应计入开发成本。另一种观点说:土地使用税属于按期缴纳的税种,并无明确规定应计入开发成本,国税发(2009)31号文在列举开发成本项目构成中也没有明确包含土地使用税,所以应计入管理费用。 但是我看了31号文,里面第二十七条写到"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腾飞的土地公。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上面的土地使用费如果就是指土地使用税的话,那就说明土地使用税构成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那么,就应该计入开发成本,对不对?望大家发表意见,或有房地产经验的同仁发表看法,谢谢大家!
个人理解:土地使用费是一般指取得土地证前发生的一此费用(如给村里的临时使用费等),土地公。而土地使用税是在取得土地证后为使用土地而缴纳的税金,两者还是有本质的差别的。
我最初也比较倾向于认为在会计上将开发期间的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但后来经过重新考虑后,倾向于认为: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的持有而征收的税种,与土地所处的状态无关,也无助于开发产品达到预定的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并且,如果企业不缴纳该项土地使用税,则税务机关只能动用征管法规定的追缴和行政处罚手段,不能采取不发放预售许可等阻止其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手段,因此并不是为了使开发产品达到可销售或可使用状态的必需支出,因此在发生时计入损益处理较妥。
谢谢,我知道了,那就说明31号文的成本构成里确实没有明确有土地使用税这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