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与农民权利 中国的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瓶颈,但是三农问题不在三农本身,而在于三农问题之外。如果我们要从土地法本身来寻求农村问题的根源,我们将会发现,我们的研究成果将会那样的有限。只有以新制度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思想为主导,将眼光放宽到整个社会的层面上,我们才能真正发现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 农民问题说到底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农民问题决不仅仅局限于农民本身,而应该将它放在整个三农问题的层面上进行考察,甚至将它置于整个社会的层面上才可能真正了解其问题核心所在。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改革的深水区了,而三农问题也就成为有效解脱这个深水区的关键所在。因此,现在的三农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的一个热门研究对象。当然,研究农民或者说三农问题是可以从许多的角度下手,但是我们认为,在一个从法制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的当代中国,如果以土地法作为切入点,我们或许可以发现许多的新问题,而这些新问题将对解决三农问题有很大的帮助。 现在,听说土地公灵签。一种流行的观点是认为,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朱镕基总理签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以至于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必须从这两部法律的缺点入手分析,才能真正了解农民的权利是有多么可怜。然而,通过我们的进一步分析,我们却发现,其根本问题并不在于上述两部法律法规,而在于没有有效实施法律法规的社会环境,在于政府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在于政府对农民的过分"保护"。只有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农民才能真正得到充分的权利自由,并且得到一个发展的契机。 一土地法框架内的分析现行的《土地法》和《土地法实施条例》是我们分析三农总是的基本立足点,只有对它们进行深入的分析,我们也才能了解到三农问题还有哪些不足,有哪些是值得我们坚持的。只有这样做到有的放矢,听说土地。我们才能事半功倍。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整体上而言,存在着以下方面的不足: 首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中对土地的控制权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上级和下级的管理混乱。一方面法律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但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同时也规定所有的一切登记手续、具体规划等工作全部由乡镇政府、县级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而省、国务院等机构只是履行申批的功能而已。这样,土地的具体管理权限就不十分的明了。一方面是底层政府单位负责具体的事务,另一方面法定的土地申批权却归于上级政府甚至是国务院。这样,一个可能发生的后果就是下级政府不负责任,妄作胡为,而上级政府却是那样的放任自由,或者说是山高皇帝远而管理不力。到最后,发展成为"土地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有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是专制的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