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土地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土地 > 土地法规 >

[转]土地法与农民权利

时间:2012-02-08 15:08来源:仲夏夜之梦 作者:伊沙 中国法律网
土地法与农民权利

中国的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瓶颈,但是三农问题不在三农本身,而在于三农问题之外。如果我们要从土地法本身来寻求农村问题的根源,我们将会发现,我们的研究成果将会那样的有限。只有以新制度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思想为主导,将眼光放宽到整个社会的层面上,我们才能真正发现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

农民问题说到底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农民问题决不仅仅局限于农民本身,而应该将它放在整个三农问题的层面上进行考察,甚至将它置于整个社会的层面上才可能真正了解其问题核心所在。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改革的深水区了,而三农问题也就成为有效解脱这个深水区的关键所在。因此,现在的三农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的一个热门研究对象。当然,研究农民或者说三农问题是可以从许多的角度下手,但是我们认为,在一个从法制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的当代中国,如果以土地法作为切入点,我们或许可以发现许多的新问题,而这些新问题将对解决三农问题有很大的帮助。

现在,听说土地公灵签。一种流行的观点是认为,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朱镕基总理签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以至于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必须从这两部法律的缺点入手分析,才能真正了解农民的权利是有多么可怜。然而,通过我们的进一步分析,我们却发现,其根本问题并不在于上述两部法律法规,而在于没有有效实施法律法规的社会环境,在于政府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在于政府对农民的过分"保护"。只有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农民才能真正得到充分的权利自由,并且得到一个发展的契机。

一土地法框架内的分析现行的《土地法》和《土地法实施条例》是我们分析三农总是的基本立足点,只有对它们进行深入的分析,我们也才能了解到三农问题还有哪些不足,有哪些是值得我们坚持的。只有这样做到有的放矢,听说土地。我们才能事半功倍。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整体上而言,存在着以下方面的不足:

首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中对土地的控制权规定不明确,容易造成上级和下级的管理混乱。一方面法律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但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同时也规定所有的一切登记手续、具体规划等工作全部由乡镇政府、县级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而省、国务院等机构只是履行申批的功能而已。这样,土地的具体管理权限就不十分的明了。一方面是底层政府单位负责具体的事务,另一方面法定的土地申批权却归于上级政府甚至是国务院。这样,一个可能发生的后果就是下级政府不负责任,妄作胡为,而上级政府却是那样的放任自由,或者说是山高皇帝远而管理不力。到最后,发展成为"土地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有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是专制的权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