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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划分的土地属村民小组,60年代社办

时间:2012-02-10 04:53来源:千颜画语BIY 作者:香爱丽 中国法律网
请参照以下政策精神。仅供参考,谢谢:)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   第二十三条 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土地。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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