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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时间:2012-02-12 00:40来源:flyliao 作者:张慰祖 中国法律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法规库-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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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5-03-04生效日期:2005-03-04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国法函[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法制教育。其实土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

二OO五年三月四日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法实施意见条例第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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