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纠纷案例分析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z 时间:2010/11/24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监护权纠纷案例分析 XXX与XXX监护权纠纷一案 [类型:相关案例] [时间:2006-9-9] 黄慈英与谢其竹监护权纠纷一案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萍民一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龙头村村民,住萍乡监护权纠纷案例分析 XXX与XXX监护权纠纷一案 [类型:损害。相关案例] [时间:2006-9-9] 黄慈英与谢其竹监护权纠纷一案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萍民一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损害。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龙头村村民,住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永昌寺社区小西门53号。 委托代理人肖春,萍乡市湘东区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龙头村村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黄良茂,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慈英与谢其竹监护权纠纷一案,因谢其竹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05)安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阳涛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荣剑主审,审判员易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朱士伟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黄慈英系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龙头村村民,损害。在未成年期间即1992年开始与谢其竹以夫妻名义同居。1993年8月9日生育女儿谢平(又名黄平)。之后双方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黄慈英认为与谢其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令双方所生女儿谢平归黄慈英抚养。黄慈英、谢其竹女儿谢平当庭表示要求随谢其竹生活。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慈英在未成年期开始与谢其竹以夫妻名义同居,糖尿病中医食疗。且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同居关系,其所生女儿谢平属非婚生女。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sk/ask_mini.asp" scrolling="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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