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1-4-26 执行日期:1991-4-26 海南省国土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适用于各种用途的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的行为。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二、《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只适用于特定的土地范围,即:承包土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三、《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能够复垦的土地",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tudi/tudifagui/2012/0129/123578.html。是指因采矿、挖砂、取土等造成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通过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土地。恢复利用的具体用途,应根据《土地复垦规定》,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土地破坏状态来确定,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 四、出让土地的登记、发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新征、拨国家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适用于《实施条例》。 五、《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其他土地",是指除耕地、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外的土地。 国家土地管理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