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前的用地应该不属于宅基地,应该属于村集体的荒地。 这要看你家对这块土地有没有合法的证件,土地权使用证或土地权经营证,有你就能要回来,没有你就要不回来。 在回答问题前,有几个概念和法律规定我们一起来理解下。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07)中规定:“农村宅基地”与“城镇住宅用地”属于“住宅用地”,“住宅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1995年3月11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专业人员简称《六十条》),第四十条规定,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一)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 ,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二)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猪和大牲畜。为了发展养猪业,以便给集体经济提供较多的肥料,土地。在有需要、有条件的地方,生产队可以按照本队土地的情况,经过社员讨论,拨给社员适当数量的饲料地。这种饲料地,应该尽可能利用现有的闲散地或者小片荒地。…… 《宪法》第十条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为由,将农民自己经营的自留地按集体地计算,承包给农民,并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用,在中国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农民进行家庭副业生产。http://www.5law.cn。《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可以明确,宅基地除了房基地土地外也包括附属设施用地,也就是说你的老屋前用地是作为农村宅基地的一部分的; 2、农村宅基地有其确权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管理条例》颁布前,已建成的房屋,当地村民可按实际情况和规定面积直接确权登记发证,《条例》颁布后,要提供相关的用地批准手续。你的房屋和屋前用地具体是何时开始使用,对问题的解决也起到一定作用; 3、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草地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另外一点强调一下,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可以明确,自留地是属于耕地范畴,我认为你的屋前用地不属于自留地范围。 4、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对于类似于老屋前用地等宅基地使用方案是你村村内部事务,应由你村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既然是内部事务,我建议你还是跟村里以协商为主,(1)若屋前土地的花池是个能让人赏心悦目的地方,屋前用地的部分损失,也影响不到你的房基地实际使用和改善居住环境,何乐而不为,(2)毕竟你有损失,你可以在协商不满意的情况下,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相关情况,并向村里提出另外择地安排宅基地或附属设施用地,(3)修建花池,应该是公益性设施,公益性设施是创建文明、卫生、和谐村居环境的基本要求,你的用地被使用,在村委会和人民政府对你的付出给予肯定后,本身是一份集体荣誉,你有理不在声高,这事也不要太纠结了,(4)实在气不过,可向村委会提出地上附着物补偿,甚至起诉至法院,但不一定会被受理,且耗时耗力,你自己想清楚,(5)你所述土地,已经盖有花池,你要回土地后,是打算无条件拥有它,还是拆了它恢复原土地现状,呵呵,(6)老屋前用地若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你可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作为土地侵权案件受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