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由于搬家进城,就把农村的房子卖了,同时转让了土地使用权,让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转包给别人了(转让使用权,耕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今年,出现了以下问题:
一是村级工路建设,占据我们大量土地,糖尿病的食疗。我曾去问过当地村委,村委答复是,这是乡村工路建设,算不上征地,因此得不到补偿。
二是,买方在我转让的耕地是修建了两套住房,并办理了宅基地产权证,硬生生的将我转包给他的耕地转达化为宅基地是(他请当地的国土员办理的。。。。。)
就这样,我家在当地的土地基本上没有了,但现在的原始承包方还是我方,土地产权证还是颁给我们的,因为我家的户口还在当地。那天回去看见有点心寒,想要一个说法。
就这件事我有如下理解:第一个问题:即使村级工路建设,占据了我的耕地,也算是征用吧,听听土地。一点补偿是应该的吧。
第二个问题:1。买方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前私自转变耕地用途,是违反国家土地法规定的,当地国土员私自为该户办理宅基地产权证,滥用权力的表现。
2。该土地的原始承包权是我方,该户未经我同意,改变土地用途,也是违反合同的。
那天在路上碰到了寻个国土员,我问了一下他如何跟这家人办证的事,他支支吾吾的走了,看得出他有点心虚。
我法律不是很精通,所以请大家帮帮忙,看看这事该如何解决,(当然是有利于我的哈),有没有好的主意和相关法条搬出来一下,感激大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