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那位法律人士能帮我解答,我2009年8月31日入职一家公司,2009年12月1日因身体不适去医院看病,医生病例上给我开了建议3天休息,土地。我也确实全身很痛不太适合上班,可是我去公司请假时,主管说我没过试用期,不能享受带薪病假,附,我签的合同是3年,国家法定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我们公司对我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整。我今天查看我们公司员工手册,上面显示“申请病假须凭公司指定医院:在员工手册中完全没讲到还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请病假问题,那么国家法律是如何规范试用期员工请病假问题的呢。 要看你所在的城市,你所在的城市规定那几家医院有权开病休,土地公卦。一般第几人民医院之类的大型医院可以开病休,然后必须盖医院病休专用章,再之后拿到公司直接管你的领导,他批准了再拿到人事部门经理那里,看他怎么说,你所说的主管没这权利说这话,或者根本不懂劳动法,可能是靠关系进来混饭的,不要找他,直接找领导,实在不行找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你好!试用期员工也享有带薪假期的。 可以请的啊。 职工医疗期不区分试用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