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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私家车属于《消法》保护的商品,适用《消法》假一赔一规则
作者:李文涛 时间:2012-03-02 查看(0) 评论(0)
【基本案情】 日前,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文涛拍案律师团首席律师李文涛接受广州市范先生的委托,代理其因与广东某某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本案案情如下: 范先生经过充分考虑,决定购买一部智能四驱越野车。2011年5月27日,范先生来到广东某某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大切诺基广州市4S店,实施其购车计划。经过精心的反复挑选、该4S店销售人员热情介绍,并且详细阅读了销售资料之后,范先生当即决定购买一部2011款大切诺基3.6L旗舰版越野车,并于当天签订了购车合同,次日交付了全部购车款67.99万元,第三天便将车开回家。同年6月18日,车辆办理了登记手续。至此,整个购车行为全部完成。 过了一段时间,范先生无意中从网上了解到,全国各地有一批购买了2011款大切诺基3.6L旗舰版越野车的车主,他们发现并披露,该款车型实际上并没有配置电子限滑差速器(ELSD),因此并不具备智能四驱功能,充其量只有全时四驱功能,因为只要在中轴配置一个差速器,就具备了全时四驱功能,而要具备智能四驱功能,必须至少在前桥或者后桥装备一个差速器。车主们认为,2011款大切诺基3.6L旗舰版越野车的销售资料上明确注明该车型配置了电子限滑差速器(ELSD),你知道土地流转。属于智能四驱越野车,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因此,他们认为,4S点心存欺诈,构成民事欺诈行为,纷纷要求4S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哈尔滨、厦门的部分车主甚至已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2年1月份,4S店通过电话正式通知范先生,他所购买的2011款大切诺基3.6L旗舰版越野车确实没有配置电子限滑差速器(ELSD),不具有智能四驱功能。得知这一消息后,范先生要求4S店妥善处理,但4S店给出的解决方案明显不合理,双方遂成纠纷。
【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私家车属于《消法》保护的商品,适用《消法》第49条“假一赔一”的赔偿规则,理由如下: 1、经销商明知2011款大切诺基3.6L旗舰版不具备智能四驱功能,而在其销售资料上明确注明2011款大切诺基3.6L旗舰版具备智能四驱功能,其行为符合民事欺诈的法律构成; 2、经销商关于其销售资料注明2011款大切诺基3.6L旗舰版具备智能四驱功能属于印刷错误及其不存在欺诈的辩解依法不能成立; 3、范先生为生活需要购买2011款大切诺基3.6L旗舰版越野车,与经销商建立了消费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但受到《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保护,还应当优先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理由如下: (1)范先生以个人名义向经销商购买2011款大切诺基3.6L旗舰版越野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规定; (2)范先生购买2011款大切诺基3.6L旗舰版越野车是出于生活需要,而不是出于生产或者经营需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该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3)2011年,中国汽车保有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中国已经步入了汽车社会时代,私家车应当属于生活消费品的范畴,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将私家车排除出生活消费品的范畴,《广东省关于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办法》在列举不适用“假一赔一”规则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时,私家车并不在其列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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