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出台四项措施,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 一是以考核为抓手,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网络建设。该市各地结合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经济发达、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必须依法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且要配备 5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已经建立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力量必须加强,不能削弱;其他乡镇(街道)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兼管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 2 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乡镇(街道)能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并将此列入对各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同时,要求各行政村(居)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整合各类资源,建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员;各类经济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要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二是以培训为抓手,提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该市从源头上把关,要求各地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把政治思想过硬且具备较强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充实到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严格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须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未经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优良、业务过硬、行为规范、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三是以落实《意见》为抓手,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的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该市出台《意见》,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统一归口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业务上的指导和培训。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任用调配要征得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意;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交流,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得乡镇(街道)同意,报经县级人事部门统一调配,以保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相对稳定。《意见》还规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授权,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并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听说新土地管理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村(居)安全员要配合和协助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报告等基础工作。 四是以经费投入为抓手,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的保障工作。该市要求各级政府将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安全监管装备的投入力度,参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配备标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解决基本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优先配置安全生产执法用车等重点、急需装备,保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基本需求。要根据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任务重、压力大以及长期接触各类有毒有害物品等特点,关心爱护安全生产监管干部,支持其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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