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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被发包方收回转租他

时间:2012-03-08 00:20来源:孤山人独行 作者:落寞的天蝎 中国法律网
我家原分得5个人口的山林,199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被村里收回,转租他人。但那时家庭人口数发生了变化,减少4人,村里只给一个人山林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当一个承包家庭中,某一个人迁出户口时,土地可以不予退出,原先承包的土地继续维持不变,直到承包合同终止。但全家户口迁入城市的,则要退出土地。请问高手:1.我可以要求补发5个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吗?2.我可要求恢复我家5个人口的补偿吗?3.村里未经承包人签字同意将山林转租他人,又拒绝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违法吗?4.我该怎么办?如何解决?谢谢!
只能按户口来办,有多少村里户口的,就只能分到多少人的山林面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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