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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处理问题

时间:2012-03-30 22:29来源:论马列主义 作者:一杯春露 中国法律网
以下是县国土局对该事件的调查结果.出自于萧县国土

萧县国土资源局文件萧国土资[2010]33号

关于调查处理杜楼镇强占土地的

调查报告

宿州市国土资源局:

我局在接到宿国土资函[2010]5号(关于调查处理杜楼镇强占土地等问题的函)之后,县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1、关于群众反映张长耀伙同当地地痞纵建设疏通河道的事,经调查事实是萧县杜楼镇红庙行政村去年的冬修工程,是红庙行政村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的,由红庙行政村村委会疏通的河道而不是群众反映张耀(张长耀)个人的行为,挖出的土主要用于垫河道两边的土地和垫红庙敬老院里面的院子,挖出的土没有进行买卖。

2、关于河道两边建房的事经调查事实是红庙行政村为治理空心村解决311国道集市堵塞沿红大河岸两侧所建,总占地面积.7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目前一层墙体已基本建好。红庙行政村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0年2月份动工兴建,我局于2010年2月28日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萧国土资[2010]005号),红庙行政村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该违法建筑符合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地类属于一般耕地,原河岸两侧是栽植的零星树木。红庙行政村准备用拆除空心村复垦出的耕地解决用地指标,目前正待报省厅批准。我局认为红庙行政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报告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有以下问题希望萧县政府能详细的回答,谢谢!

1、以上所说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请问(1)从去年6月中旬调查报告出来以后萧县国土资源局有没有依法办事,网上创业项目。有没有对非法建筑实施没收及罚款?(2)没收以后的建筑物是怎么处置的?现在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在什么部门。(3)我们被占的土地应该怎么补偿?为什么到现在都没有一个政府部门的人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4)为什么他们的工地几乎没停过工。(5)以上所说的补办手续法律依据在哪里,是以什么单位的名义补办,所售房子的所得款项应归那级部门所有。

还有萧县国土资源局怎么知道挖河取出的土没有进行买卖,你们调查了吗。

有一点需要向政府说明一下的,盖房子的事情和红庙村委会没有关系,全部是纵建设的个人行为,他是以村委会的名义来实施的。是为了其违法行为暴露以后能找到一个保护的屏障。其间红庙村书记因为不同意还被纵建设殴打了,也可以说是非法胁迫红庙村委会这样做的。

萧县政府发表于2012-03-2116:51:22:

关于对萧国土资[2010]33号文件质疑一事的答复

萧县杜楼镇红庙行政村村委会在河道两边非法建房一案,县国土局于2010年7月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国土监字[2010]040号),杜楼镇红庙行政村村委会已交了罚款元,萧县财政局于2011年6月27日出具收据接收了相关违法建筑物平方米和其它设施,县国土局执法人员经询问红庙行政村村两委负责人,疏通河道是红庙行政村的冬修工程,挖出的土地也没有买卖,对于违法主体,红庙村委会承认是村委会为治理空心村解决311国道集市堵塞所建的,并附有杜楼镇人民政府的说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萧国土资[2010]33号文件质疑一事的答复

萧县杜楼镇红庙行政村村委会在河道两边非法建房一案,县国土局于2010年7月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萧国土监字[2010]040号),杜楼镇红庙行政村村委会已交了罚款.00元,萧县财政局于2011年6月27日出具收据接收了相关违法建筑物平方米和其它设施,县国土局执法人员经询问红庙行政村村两委负责人,疏通河道是红庙行政村的冬修工程,挖出的土地也没有买卖,对于违法主体,听说创业项目。红庙村委会承认是村委会为治理空心村解决311国道集市堵塞所建的,并附有杜楼镇人民政府的说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此帖被萧县政府在2012-03-2117:11重新编辑]



用户不满意您的答复,请重新办理,理由如下:

1既然房屋已经被没收为什么所售房屋的款项还是属于纵建设本人。2我们所被占用的土地应该怎么样补偿,应该由相关部门给出一个合理的补偿方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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