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涛与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 民事裁定书来源: 作者: 时间:1970/01/01 著作权律师: 核心提示: (2006)高民终字第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涛,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8号楼1门30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南昌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陈纪宁,社长。 原审被告北京市 (2006)高民终字
核心提示: (2006)高民终字第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涛,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无业,住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8号楼1门30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学普及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陈纪宁,社长。 原审被告北京市…… (2006)高民终字第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涛,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8号楼1门30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南昌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陈纪宁,社长。 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民,总经理。 上诉人姜涛因侵犯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姜涛于200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涛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三十元,由姜涛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三十元,减半收取五百六十五元,由姜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明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