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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协调和裁决制度的有关问题

时间:2012-04-04 14:29来源:玩转地球 作者:虎眼万年青 中国法律网
省份:重庆

详细提问:各位律师,您们好!我是重庆人,07-09年共被征经济林地40余亩,政府补偿我8.7万,因赔偿标准太低,我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向我们当地区政府提出协调申请。问题如下:1、被申请人主体应该是区政府还是国土局(主体为区政府时区法制办公室不予受理)?2、政府部门作出协调行为有没有时间规定?如果没有时间规定,一直拖,我应该怎么办?

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李晓宇律师

您好,您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此类协调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时限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果其拖延解决,您可要求作出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机关裁决。

被申请人主体为县级政府

您好!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但是对于协调的时间并未做规定。如合理时间内未答复,可以请求批准征用土地人民政府裁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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