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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与母亲吵架服毒 卫生院延误抢救时机要担责

时间:2012-04-04 19:27来源:绿野山岚 作者:情是明月爱是光 中国法律网

儿子与母亲吵架服毒 卫生院延误抢救时机要担责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3/24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未成年人与父母争吵后服毒自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母状告医院抢救不力,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6元。6月5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新圩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罗宗、梁英丧葬费7795.02元、精神抚慰金161

未成年人与父母争吵后服毒自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母状告医院抢救不力,要求各项损失.86元。6月5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新圩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罗宗、梁英丧葬费7795.02元、精神抚慰金.04元、医疗费250.80元,合计.86元的40%,即9671.54元。

未成年人罗奇生于1994年10月8日。2009年3月7日晚,罗奇与其母梁英发生争吵后,口服农药后,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tudi/tudifagui/2012/0322/198994.html。9时许被送至吉安市青原区新圩中心卫生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次日下午3时30分罗奇呼吸停止。

罗奇的父母罗宗、梁英以吉安市青原区新圩中心卫生院对死者罗奇诊断及治疗失误、洗胃时间长、延误抢救时机、呼吸及心脏停止后措施不当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吉安市青原区新圩中心卫生院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6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江西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方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奇自喝农药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死后虽未进行尸检,江西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确实对罗奇的真实死因没有确定,但被告在抢救罗奇的过程中,存在延误洗胃时间,事实上土地。对病情观察不够仔细,观察生命体征不到位和病历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违反了疾病诊疗规范、常规,与罗奇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经江西医鉴[2008]32号医疗事故书的鉴定,本案已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被告只在其次要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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