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作为一名郑州刑事辩护律师,首先,基于对上述两位代表委员的建议的莫大兴趣,我对他们的提议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本人从刑事立法和刑法实践两方面对上述论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沟通。我个人认为:该两项建议非常好,对我国进一步完善性犯罪立法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嫖宿幼女罪确实存在对未成年女性保护乏力、违背法理之嫌疑,存在帮助残害少女的丑恶性罪犯减轻或逃避罪责的实现忧虑,确实有改进的必要;而对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规定,确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因为,只要不存在强迫对方、只要不是对未成年人的卖淫嫖娼行为、只要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其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呢?真的就到了要定罪量刑的程度了吗?我看未必,顶多,这种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但现实中又确实客观的存在(当前多少洗浴、娱乐场所隐秘地存在,门前贴着“严谨卖淫嫖娼”,土地。门后又发生这多少苟且之事,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是在哪个城市又没有存在呢?),所以,与其让其非法的、无序的、混乱地存在,倒不如合法地、有监管地让其自生自灭,这种观点与李银河教授多年来主张的观点恰好不谋而合,这样的选择将是一个现实的、理性的选择。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和被遵守!如果立法脱离了现实、背离了理性的选择,我认为就不是好的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