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农民于2008年3月与乙方村委会承包耕地,限期3年到2011年3月为止,承包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第六条如下“本合同到期后,在同时同等价格条件下,乙方(承包方)有权优先续约。”但今年(2010年)11月,甲方(村委会)发来通知,以乙方非本地户籍为由拒绝为乙方续约并要求乙方在限期内交出土地。但在乙方承包合同期间,乙方已经对土地投入增加土地生产力的成本合计人民币元,请问甲方强行收回甲方承包土地的做法是否合理?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甲方续约?如果乙方无权续约,我不知道土地。是否有权要求甲方补偿乙方为增加土地生产力而投入资金? 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发包方(乙方村委会)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甲方农民)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如果村委会在与你签订租赁合同前召集会议并上报批准,则双方所订合同程序无问题,即使是村委会未召集会议或上报,但双方已经连续三年履行合同,合同效力也是具备的。 二、发包方在合同期满前5个月通知你不再续约并无不妥,但要分情况对待,如果发包方准备把收回的土地另行发包给非本村村民,则你在同时同等价格条件下有权优先续约。但村委会如果把土地发包给本村村民,则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享有优先承包权。 三、承包期内,对于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但我个人认为,村委会只是承包期三年已满不与你续约,并非在承包期内提前收回,所以可能你得不到太多补偿。 四、如果依法应当给予你补偿,则你方应当举证:1、你用于提高土地生产力的成本的证据(证明你投入了多少钱),2、你所列举的投入与你用于所承包土地提高土地生产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即你所投入的钱是必须且合理用于所承包土地的证据) 五、如起诉,属于民事诉讼。诉讼费及律师代理收费标准可百度搜索,在此不重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