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2年村里按当时人口分了土地,分完以后的几年里土地按照嫁出死亡退地、娶进新生得地的原则进行流转,但后来慢慢由于各种原因,土地就不再动了,到现在有的有的家里有3个女儿都已经出嫁,却没有退地,很多出生的孩子都没有地,有的家庭儿子儿媳妇孙子(女)都没有地,出现了严重的土地不均衡状况,现在要拆迁了,学习国家土地管理法。按照各家的土地面积进行赔偿,由于原来土地分配的不公平性,有什么法律条文可以为上述没地的人员取得相应的补偿!
2、根据计划生育项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孩子是否和计划内生育的孩子享有同等的土地分配补偿的权利
3、1982年的土地承包期限是30年,现在拆迁是按照一次性付清的原则,具体数目还没有给出,是不是就是买断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这样岂不是一些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有限的人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因为有地最起码可以种吃的
4、国家现在允不允许耕地以租用的形式建设工厂,费用按照每亩1800元,其中村委扣留300元/亩,农民获得1500元/亩,村委截留土地补偿费用是否合法? 1、关于承包地增减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 (1)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女儿出嫁的,如果在婆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娘家的土地不能收回;如果在婆家取得了承包地的,娘家的承包地村委会有权收回; (2)死亡人口的承包地,可以收回; (3)新增人口应补分的承包地,应由村里预留的机动地和收回的土地中分配,但现实中的情况是,很多村子没有预留机动地,应收回的土地也远比新增人口数量要少得多,造成许多新增人口没有土地可承包的尴尬状态。 对此情况: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学界有许多人在讨论、在呼吁,但具体规定还没有出台。目前来说,可以通过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讨论通过的方式决定如何分配。 2、已经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孩子,应当取得和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但现实中有的地区仍然不和有准生证的孩子给予同等待遇。 3、按重庆的做法,农民失去土地后,由政府或社会给予基本保障,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人,可以要求社会保障。但其他地区的农民土地被征用后,你看北京汽车租赁业尴尬生存。还没有这样的政策。 4、不允许。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经过国土管理部门和政府的批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