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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的法定情形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时间:2012-04-09 05:03来源:演员刘振 作者:空空 中国法律网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的法定情形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1/13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的法定情形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进行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用,但有些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或当事人的情况,相关法规规定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则是指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暂时无力负担或无力负担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的法定情形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进行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用,但有些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或当事人的情况,相关法规规定不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则是指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暂时无力负担或无力负担诉讼费用,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所谓缓交,土地公灵签。是指暂时难以支付时,将交费日期延后;所谓减交,是指只交纳应交纳费用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所谓免交,是指免去全部应交纳费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是为了保证那些在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参加诉讼,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无论是应预交诉讼费用,还是诉讼终结时应负担诉讼费用,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不可适用。

  一、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与诉讼费用的免交 (一)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1.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的免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于土地。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费用的减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诉讼费用的缓交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的手续与法院的相关决定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相比看土地管理法试题。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交纳办法》第47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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