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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修法对超载货车不再“强制卸载”

时间:2012-04-11 14:46来源:生活不在别处 作者:法门无量誓愿学 中国法律网

  河北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修改了有关治理超载的规章。根据新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超载货车,执法人员不得再强制卸载,只能要求有关车辆自行卸载。未接受卸载处理的,车辆不得驶离。

  上述被修改的规章为《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强制卸载”改为“不得驶离”

  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违法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自行卸载的,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修改后的该条规定为:“治超执法人员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根据公路管理法律的规定,责令违法责任人自行卸载。学习欢天喜地土地公。未接受卸载处理的,车辆不得驶离。”

  这一变化意味着原本可由执法人员直接操作的强制卸载行为,不得再实施。而之所以要做如此改动,缘于原有规定违背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无权设置“强制卸载”这一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对于新增的“未接受卸载处理的,车辆不得驶离”,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改动,是有上位法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多省强制卸载规定面临修改

  货车超载堪称屡治不愈的“顽疾”。基于货车超载所造成的公路路面被破坏及恶性交通事故不断,各地交通部门近年来在治理货车超载方面可谓不遗余力,但效果并不明显。而超载治理中常见的“只罚款不卸载”,甚至有将货车超载引入恶性循环之嫌,为求“罚得值”,货车运营者不断增加超载货物量。

  据《燕赵晚报》报道,河北是超限超载运输的重灾区,每年给公路和桥梁造成的直接损失以10亿元计。因为超限超载运输,河北省干线公路使用寿命约占设计寿命的40%至60%,很多公路不得不提前大修;50%的公路桥梁需10年加固一次,30%的公路桥梁使用20年后,就需拆除重建。据预计,到2020年,河北省干线公路将有335座危桥、农村公路将有5700多座危桥。

  据统计,河北省有大约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运输有关。

  在此背景下,《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的出台一度被作为新闻热点而受到社会关注。“重拳整治”、“铁腕治超”等是当时形容这一河北新规的常用字眼。

  事实上,由执法部门强制卸载在多地的实践中也并非鲜见。例如,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就曾于2010年5月向社会发布通告,凡在云南省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辆轴载质量严禁超过相关规定,否则,由执法部门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强制卸载。

  早在2003年底,北京市交通委和北京市公安交管局就联合周边的省、区、市,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及天津,进行大规模整治超限超载行动。执法人员对超载车辆,尤其是超载量超过其核定载量30%以上的车辆,进行强制性卸载。

  由执法部门强制卸载虽在情理之中,但可以预见,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有关规定都将面临修改。

  铁腕治超载需要上位法赋权

  对于经过修改后的《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王敬波表示,尽管新规符合行政强制法,但也会产生新的问题。“未接受卸载处理的,车辆不得驶离”意味着执法部门只能扣留不自行卸载的货车。而扣留需要一定的费用支持和人员配备,这会给执法部门带来不小的负担。

  国家行政学院杨伟东教授也表示,“如果扣留不能有效治理货车超载,那么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还是修改法律,授予执法部门强制卸载的权力。”他认为,行政强制法是从“面”上制定的,而行政管理各自的领域则是“点”上的,“面点”结合是行政强制法出台后面临的问题。因此,既要遵从行政强制法,又不影响必要的执法手段,需要通过修改上位法授予行政机关一些必要的权力。这是行政强制法施行后立法部门亟待正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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