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新房屋征收补偿司法解释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4/10 推荐房地产律师: 4月9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 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点击全文阅读 】,废除了行政强拆,改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昨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4月9日,最高法出台,明确了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 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了行政强拆,改由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昨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和裁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那么对于新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我们应该怎么来看待和认识呢?下面中国法律网编辑就和您一起来分析一下最新的房产条例。 ■ 焦点解读
强执原则 强制执行实行“裁执分离” 【法释原则】 最高法介绍,司法解释在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的基础上,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等方面,对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解读】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政府征地通常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并强制被拆迁者接受,其实留学生创业园。行政机关则是自裁自执。行政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能被控制。这往往会引发被拆迁者与拆迁者之间的暴力对抗。“裁执分离”是指做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的机关应该分离,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此外,司法解释将原来征收补偿条例的第28条,从法院强制执行角度,做了具体规定。法院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主要是审查的角色,而不是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的角色。通俗地说,在强制拆迁问题上,法院做“文官”,而不做“武官”。 共3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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