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后,陈岳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原审认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事实上新工伤保险条例解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修改前禁止转让期限为“三年”)的法律规定,属管理性规范,无法律依据,也偏离该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及法学上对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分类理论;陈岳明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0.3%,看看土地。非原审认定的0.03%;陈岳明与高金华之间股权转让的履约时间应为2002年7月16号,由股金转让说明为凭;股权变更登记不是转让的生效要件,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同意,高金华未出具董事会同意转让的证据,且多年的股金分红均由陈岳明领取,公司对股权转让不予认可。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对我方举证期限内提出有关对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金证及陈岳明历次分红情况进行调查未予答复;有关高金华 财产保全情况未向我方告知;判决内容与诉讼请求不符,学习http://www.5law.cn。且超出请求范围。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高金华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