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法制审核号:韶府规审[2012]1号),已经2012年3月1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管制。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韶关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计划,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房源筹集、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代建局负责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住房条件资格审查和分配安置等工作;市区辖区房管所或投资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维修养护等具体管理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查和核定工作;各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申请并分别进行初审、复审和公示。 市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规划、民政、人社、物价、统计、金融、税务、区政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多方建设;政策支持,严格监管”的原则。 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代建局作为项目法人,采用社会化、专业化的模式实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为专家型人才建设的人才公寓性质的公租房可超出此标准。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综合考虑安全、环保、实用和经济等因素进行普通装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一并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等投融资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五)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廉租住房保障剩余资金; (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租金滞纳金等; (七)上级补助及社会捐赠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管理的空置直管公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市区出让土地(包括招拍挂、“三旧”改造出让)用于商品房开发的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五)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