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评估是重要环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征地中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分,征地范围模糊不清,大量商业性用地也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地。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更严格了,因此,审判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律部门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来确认合同的效力,严格审理,依法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的行为,应当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自由流转有了“紧箍咒”,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明显增多,特别是由于粮价上涨、免交农业税、种粮补贴等优惠政策的出台,一些原本弃耕或不要地的农户重新要地耕种,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则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当前农村土地资源管理与构建和谐农村之思考,1998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2003 年3 月1 日正式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强调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并对土地调整做了严格的限定。田传浩等通过对苏、浙、鲁地区的调查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农户对地权稳定性的预期显著地影响其租入农地行为,农户对地权稳定性的预期越高, 农村土地纠纷的现状及化解措施探究,“有人认为《决定》放开了农村土地管理,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读。”宋洪远强调,要正确解读《决定》的土地管理制度,宋洪远说,一方面,我国目前除承包地外的林地、草原、矿产资源等其他地的规定就是50 70年;另一方面,这种猜测也是看到了国际上的做法,如荷兰、越南等国家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是99年。相比看土地管理法试题。 人民日报: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他表示,各地可以深入总结这些年来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凡是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又行之有效的一些作法,要使其规范化,比如,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条例、基本建设用地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等等的起草、修改和研究工作就需要加快进度。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法律空缺如何填补,如果离开此,大谈“第三次土改”,“土地自由流转”,在现阶段,不但涉及到《宪法》规定问题,而且在《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给农村土地自由流转上了“紧箍咒”,不仅对于明年的农村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而且一定会更好地在解决“三农”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实证研究综述,农村土地改革中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被明确,相应的服务体系建设也被列入日程。 19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同年,国土资源部在安徽芜湖等地进行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在试点过程中,芜湖市摒弃了原来征地安置中的年产值计算标准, 探讨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成因及对策,然而随着农村土地管理形势的不断变化,近年来农村土地管理问题频频出现,因土地矛盾纠纷引发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这与营造和谐农村的社会大环境极不相称。目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对土地资源管理所作的原则性规定过多,操作性规定还过少。 农村土地流失由谁来“买单”,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又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才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对农民来说得到的补偿仅仅是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而对于邻接地补偿,残存地补偿,通损地的补偿均未列入补偿范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