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5点(甲方董事会开会占用一小时),进入实质谈判。本律师原则地表态,可以充分考虑甲方的意见,但是我们要看甲方在付款上是否能满足乙方的要求。土地法。甲方坚持要乙方首先确认乙方让步8万元,经过一番周旋,乙方考虑到为解决问题,不宜再僵持,而且考虑到不伤害双方的感情和保持今后继续合作,小本加盟店。表示同意甲方的要求。当时考虑到:防止甲方“下套子”。果然,甲方把“分包协议”拿出来,让其管生产的业务经理讲“协议”是如何约定结算和付款的。按照协议,甲方不直接与乙方结算,而是由甲方与业主结算,看着创业人物。然后才给乙方付款。在此关键时刻,本律师马上打断其管生产的业务经理的讲话,明确地讲:此时再讲协议约定的方式为时已晚,要有诚意解决问题就谈现在如何付款。这样,这位管生产的业务经理想要表达的意思都未能表达出来。本律师直逼甲方经理怎么付款。在这种情况下,甲方经理不再纠缠“分包合同”是如何约定付款方式的,提出向乙方首付工程款230万的70%,即161万元,减去已付65万元,实际支付96万元,余款69万在本年底前付清。对于首付款乙方可以接受,因乙方谈判底线为首付不少于100万,基本达到了乙方的条件。但就余款69万在多少时间内付清及分次付款比例,争论不休。此时,本律师认为:“大的问题”已得到解决,余款支付是小事。于是,主持甲、乙双方各自作出相应让步,并提出具体方案:余款在2010年6、9、12月分别支付30%、30%和40% 。甲、乙双方接受了本律师的提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