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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私分罚没款物的底气何来??

时间:2013-03-07 18:39来源:优雅妖精 作者:千年的凝眸 中国法律网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段柏成等同志:贪赃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贪污、私分罚没款物的底气何来??

2005年1月1日,大荔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冯百强,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大荔县食品工业区的名义,同大荔县城关镇埝城村村委会主任张建民签订了198.2275亩的土地租用合同。详情见:大荔县新义工商城及相关道路建设用地协议书

同年四月份,大荔县城关镇埝城村村委会主任张建民与埝城村一组组长张建忠(一母同胞的亲弟兄)又将埝城村一组基本农田49.88亩,以租代征卖给了原许庄棉绒厂厂长兰金照建所谓的棉花交易市场,实为倒卖(今以倒卖给他人建起了同州小区楼盘)。埝城村民黄金锁、吴育斌、李勇等人投诉到县、市、省国土资源职能部门,未果。2006年6月举报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发函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让其进行严肃查处。详情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查群众举报大荔县食品工业区以租代征等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才不得不予立案。但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把大荔县食品工业区违法占地198.2275亩,一下子缩减到了36.3亩。详情见: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立案审批表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罚代刑,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大荔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冯百强、张建民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之规定,涉嫌犯罪。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段柏成等同志,贪赃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致使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大荔县棉花交易市场,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兰金照罚款39.9万元,但是至今之上缴国库五万元。详情见:《关于大荔县城关镇埝城村村民黄金锁、吴育斌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




大荔县国土资源局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国家干部说:大荔县信义工商城、大荔县棉花交易市场一次缴纳了80多万元“罚款”。

依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大荔县城关镇埝城村村民黄金锁、吴育斌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显示的,大荔县信义工商城缴纳罚款29万元、棉花交易市场缴纳罚款5万元来计算,两项共缴纳罚款入库34万元。这80多万元除去入库的34万元其中将近50万元去向不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办案人员嫌疑最大,请求纪委好好查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段柏成等人的这种贪赃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贪污、私分罚没款物的底气何来???

在此请求新闻媒体监督;请求中纪委或陕西省纪委调查,查一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历年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中:违规办案、贪赃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贪污、私分了多少钱款。笔者认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这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移交刑事案件、贪污、私分罚没款物在大荔县违法案件查处中的这种行为,绝对不是个案,只是冰山一角。在这冰山的背后还藏有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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