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段柏成等同志:贪赃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贪污、私分罚没款物的底气何来?? 2005年1月1日,大荔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冯百强,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大荔县食品工业区的名义,同大荔县城关镇埝城村村委会主任张建民签订了198.2275亩的土地租用合同。详情见:大荔县新义工商城及相关道路建设用地协议书 同年四月份,大荔县城关镇埝城村村委会主任张建民与埝城村一组组长张建忠(一母同胞的亲弟兄)又将埝城村一组基本农田49.88亩,以租代征卖给了原许庄棉绒厂厂长兰金照建所谓的棉花交易市场,实为倒卖(今以倒卖给他人建起了同州小区楼盘)。埝城村民黄金锁、吴育斌、李勇等人投诉到县、市、省国土资源职能部门,未果。2006年6月举报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发函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让其进行严肃查处。详情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查群众举报大荔县食品工业区以租代征等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才不得不予立案。但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把大荔县食品工业区违法占地198.2275亩,一下子缩减到了36.3亩。详情见: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立案审批表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罚代刑,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大荔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冯百强、张建民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之规定,涉嫌犯罪。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段柏成等同志,贪赃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致使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大荔县棉花交易市场,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兰金照罚款39.9万元,但是至今之上缴国库五万元。详情见:《关于大荔县城关镇埝城村村民黄金锁、吴育斌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 大荔县国土资源局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国家干部说:大荔县信义工商城、大荔县棉花交易市场一次缴纳了80多万元“罚款”。 依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大荔县城关镇埝城村村民黄金锁、吴育斌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显示的,大荔县信义工商城缴纳罚款29万元、棉花交易市场缴纳罚款5万元来计算,两项共缴纳罚款入库34万元。这80多万元除去入库的34万元其中将近50万元去向不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办案人员嫌疑最大,请求纪委好好查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段柏成等人的这种贪赃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贪污、私分罚没款物的底气何来??? 在此请求新闻媒体监督;请求中纪委或陕西省纪委调查,查一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历年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中:违规办案、贪赃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贪污、私分了多少钱款。笔者认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这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移交刑事案件、贪污、私分罚没款物在大荔县违法案件查处中的这种行为,绝对不是个案,只是冰山一角。在这冰山的背后还藏有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