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土地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土地 > 土地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时间:2013-02-27 19:03来源:海伦 作者:喜悦猫粮 中国法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6号)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89年4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