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存包财物被盗,谁来承担责任? 一、生活中常遇问题 1、在郑州,许多大超市入口处旁边,都有一排排箱式柜子,提供免费存包服务。上面清楚写着“注意事项”和“操作须知”等。假如消费者放在箱里的财物被盗,谁来担责?如果箱子完好无损,只能有消费者自己承担。 2、地铁站、公交站、停车场等许多地方,那里提供有偿停车服务。如果车子被盗,责任只能由自己承担。但如果车子被损坏,则由对方承担责任。 3、火车站、汽车站等地方,提供有偿存包服务。如果在那里,包里的财物被盗,谁来担责呢?我个人认为,应分三种情况:1、如果你的包上了锁,完好无损,只能由你自己承担。2、如果你的包没有锁,你同对方清点过包里物品,则由对方承担。3、如果你的包没有锁,你同对方没有清点过包里物品,而包从外形上又看不出任何破坏过的痕迹,只能由你承担。 二、律师分析 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样,立即会愤愤不平。尤其是,我还付了钱,你也没有把我的东西看管好,丢了,还要叫我自己承担责任。这是什么狗屁的法律和道理。听听消费者权益法规。 根据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保管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还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以上几种情况,没有完全符合保管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即保管合同不成立。 那他们之间形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有人称之为新型的借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你是免费或有偿租借别人的场地或空间。这无疑是说,你的东西遗失概不负责。学习消费者权益法规。 为什么东西毁坏,可以要求赔偿呢?因为这时涉及合同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你可以任选一种主张权利。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 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四、相关案例 1、2000年11月1日,李女士在郑州大润发超市自助寄存柜存放财物,丢失5310元。郑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0日最终判决,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形成新型的借用合同关系,对于李女士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原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吴先生将价值200万元的名人字画,存放在银行保险柜,钥匙在吴先生手中。双方约定,每年租金700元,发生损害,最高赔偿限额5000元。后由于自来水水管破裂,字画全部损坏。究竟是保管合同还是租赁合同,采用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最终吴先生的代理人采用了侵权之诉,获胜诉。 ——根据黄荣楠律师上课培训整理 3、2008年6月,广州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的永发大厦地下停车场,遭遇水浸,20辆车子不同程度损坏,业主判赔130万。此案审理调查持续4年,历经区、市两级法院终审定案。日前,此案因检察院抗诉,发回重审。 ——原载〈〈羊城晚报〉〉2012/11/22许琛 4、2012年2月7日,李某将轿车停放在地铁站附近的临时停车场,付了5元停车费,停车场出具了定额发票。中午,李某取车时,发现左前轮被盗。郑州青浦法院判决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只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因停车场管理上存在瑕疵,酌情承担30%责任,即500元。 ——原载《新安晚报》2012/6/11郭宇岳明静 5、2011年10月27日,甘肃天水市秦安县居民姜女士,将三轮摩托车停在有人看管的小区院内,先前她与小区物业达成停车协议,每天1元看管费。第二天,发现车子被盗。法院认为,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但小区物业的监控摄像头未打开,管理上存在漏洞,判担责30%,即3800元。 ——原载《西部商报》2012/6/18宋芳科 6、2012年3月30日,郑州合肥苏先生到超市购物,车子放在超市的停车场。购物出来后,苏先生发现车子有很多新添划伤。将超市告上法庭后,法院审理认为,超市提供的停车场是经营、服务场所的延伸,超市对停放在其停车场的消费者车辆有保管的责任。最终判决赔偿车损鉴定费、修理费、拖车费及保管费共5179元。 ——原载《新安晚报》2012/6/25张建苏艺 五、律师提醒 1、超市自助存包时,切莫放入贵重财物。 2、存放车子,尽量放到看管人目所能及的地方,或是显眼位置。 这样,才能减少被盗的风险,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