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消费者权益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消费 > 消费者权益法规 >

最新判例——物业费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时间:2013-03-03 23:02来源:杨涛画家 作者:网坛圣手 中国法律网
【摘要】物业公司与业主就物业管理服务中缴纳物业费事宜发生纠纷,后物业公司起诉要求业主支付近10年的物业费,业主委托本律师,经过悉心准备、积极应诉,最后法院仅支持了两年的物业费。温馨提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消费者权益法规。面临业主无故不缴纳物业费情形时,应积极行使履行催缴义务,比如电话通知、书面快递通知或者请求业主委员会代为催缴等方式,否则会面临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败诉风险。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于2000年10月24日入住其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寓,双方签订了《某公寓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对物业费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持续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但被告拖欠物业费16万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6万元(2002年12月至2012年2月)、滞纳金14万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第二,原告未告知被告物业费交纳标准,也从未催缴过物业费,原告的大部分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三,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产生违约责任,此部分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另外,被告对原告收费标准和物业费的计算金额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某公寓的业主,原告是某公寓的物业管理企业。2000年10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某公寓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公寓提供物业管理,并约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8月/建筑平米/月,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原告表示2005年5月以后,物业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6月/建筑平米/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自认欠付原告2002年12月至2012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
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交了其起诉其他业主要求支付物业费案件的(2009)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原告一直在向本公寓业主催缴物业费,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不能以该判决推定原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催缴过物业费。
另,被告以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为由,要求酌减物业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公寓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亦接受了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抗辩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经本院询问未能举证证明其向被告进行了催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的未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物业费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物业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无法采信。关于原告要求滞纳金一项,因合同对滞纳金未作约定,故原告的该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审理结果】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元。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