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1/09 推荐劳动法律师: 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以下有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是王荣律师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2007年1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作,仅供学习参考,具体应用时请以有关规定为准。 其他职工发生可享受哪些待遇? 以下有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是王荣律师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2007年1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作,仅供学习参考,具体应用时请以有关规定为准。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伤赔偿:赔偿项目与广西是完全相同的(全国统一),看着债权和债务的区别。但是以下项目的计算标准可能稍有不同:伤残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须按照各地的标准计算。 一、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费用:工伤治疗所花的医疗费用(含康复性治疗)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但工伤治疗须在定点医院,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工伤保险治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收费标准。 2、辅助器具费:其实最新的婚姻法。包括假肢、假牙、矫形器、假眼、轮椅等,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以国内市场普及型产品为限。 3、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保险机构同意确实需要到外地就医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承担交通和食宿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住院期间。 5、停工留薪期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原福利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鉴定部门确认可延长,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 6、护理: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伤残待遇 1、生活护理费:工伤治疗结束后,生活不能自理,经过鉴定按照护理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2)大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 (3)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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