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0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对北京市京上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以下简称北京服装—厂)诉被告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鳄鱼公司)、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以下简称开发促进会)、 第三人陈树新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公开审判,听听交通法律法规试题。法院认定开发促进会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损害了北京服装—厂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 争;百盛购物中心、鳄鱼公司没有过错,想知道分居多久可以离婚。不承担侵权责任。开发促进会代原下属企业北京同益广告公司履行本案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开发促进会在《北京日 报》上代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向原告北京服装—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开发促进会赔偿原告北京服装—厂商业信誉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 民币10万元整(以原北京同益广告公司现存于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