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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合同案例: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世都同盟商业

时间:2011-12-30 04:34来源:温馨宠物之家 作者:idslfaasdf 中国法律网

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世都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胡镇江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诉人):北京世都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胡镇江

  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都百货公司)系由黄文斌、薛向阳、胡镇江、刘章伟、刘韬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1995年9月20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是:销售:百货,五金,交电,针纺织品,家具,建筑材料,医疗器械,工艺美术品,字画,副食品,烟(零售);美容美发;餐饮;摄影;咨询服务(中介服务除外);人才培训。胡镇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00年1月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世都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公司股东刘章伟。世都百货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在该公司章程第18条、第23条中规定为:(1)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看着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各位股东报告;19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北京世都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都同盟公司)于1998年11月9日成立,最新劳动法全文。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策划、咨询;摄影服务;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家具,建筑材料,医疗器械,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包装食品;美容美发。世都同盟公司股东为:胡镇江,出资额为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杨,出资额为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任公司监事;王琪,出资额为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被聘为公司经理。世都同盟公司的股东和监事王杨于1996年10月至1999年1月期间,曾在世都百货公司任F1层经理。世都同盟公司的股东和经理王琪于1996年9月至1999年1月期间,曾在世都百货公司任计划财务部经理。

  世都百货公司于1997年1月1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注册“世都”商标的申请。1997年9月27日出版的1997年第35期、总第608期《》的初步审定商标公告中登载以下内容:第号,申请日期1997年1月15日;商标为:经美术变形的“世都”文字商标(指定颜色);服务项目:商业咨询;商业管理咨询;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市场分析;市场研究;推销(替他人);人事咨询管理;人员招收等;申请人:世都百货公司。1997年12月21日出版的第47期、总第620期《商标公告》中登载以下内容:1997年9月21日总第608期商标公告刊登的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期满经审定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1997年12月21日至2007年12月20日,其中含有注册号为的初步审定商标。1999年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1999年第16期、总第685期《商标公告》上刊登了转让注册商标公告,其中包括号注册商标,即“世都”商标。世都百货公司提交的某商标服务中心出具的商标查询单载明,号注册商标,即“世都”商标,注册使用类别为第35类,于1999年1月21日被申请转让,注册人/申请人为世都同盟公司。

  世都同盟公司和胡镇江称,“世都”注册商标的转让是胡镇江作为世都百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和世都同盟公司最大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口头委托世都百货公一司的徐迪同世都同盟公司王琪,由徐迪和王琪分别代表世都百货公司和世都同盟公司口头达成“世都”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胡镇江称,在转让“世都”注册商标之前,他曾经同世都百货公司的其他股东口头商量过,其他股东也同意转让“世都”注册商标。世都百货公司的股东黄文斌、刘章伟、薛向阳、刘韬于2000年3月31日向法院提交了《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东就“世都”注册商标转让问题致人民法院的函》其中载明:1.胡镇江与他人成立世都同盟公司一事,其他股东事前并不知道;2.胡镇江在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期间将公司注册商标转让给世都同盟公司,事先未通知过其他股东;3.胡镇江将公司注册商标转让给与其有重要利害关系的被告公司,是胡镇江损害公司利益,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要求将“世都”注册索回。世都百货公司就前述《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东就“世都”注册商标转让问题致人民法院的函》提交了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的世都百货公司股东黄文斌的声明,称2000年3月31日提交给法院的《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东就“世都”注册商标转让问题致人民法院的函》上的黄文斌的签名是其本人亲笔签字。

  2000年2月2日,世都同盟公司在本案一审答辩期间曾向法院提出主管、管辖异议,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口头驳回了被告的异议。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世都百货公司于2000年4月2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请求撤销“世都”注册商标的转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0年8月22日受理该申请。

  另查:1999年3月27日,胡镇江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区分局提出撤销世都百货公司企业登记及吊销其营业执照的申请,声称1993年至1996年期间,黄文斌、薛向阳以香港人身份先后出任多家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与申请成立世都百货公司时使用的大陆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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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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