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 0 分 - 提问时间:2011-12-16 14:10:08
离婚案中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标签:【 】 原告因工作关系原因于1981年从河源县(现河源市)调入深圳市,被告及其子女一起随迁。对比一下 债权。1984年7月,原告在被告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在深圳某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市值150万),为了长期隐瞒、霸占该处房产,1984年,原告找来原河源邻居刘某(70年代定居香港,2003年移民美籍华侨),原告出钱,以刘某的名义买下该处房产。同年,原告与同为河源老乡的陈某(女,债权债务承诺书。71岁)开始同居于此房,在长达27年里以夫妻名义相称。这套房刘某一直代为持有。 2010年,在美国的刘某与原告和陈某儿子小陈签订了委托书,委托原告和陈某儿子小陈,全权处理现在市值150万的房产,包括换证、公证、抵押、过户、转卖等法律手续。结束了二十多年的代为持有。 2010年,受美国刘某委托的陈某儿子小陈与陈某及陈某小儿子小小陈签订了房屋,将这套房产从美国刘某名下过户到陈某和小儿子小小陈名下。达到恶意转移原告与被告两夫妻的之目的。 现在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分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市值100万的被告房子)。 70岁的被告请求帮助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