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看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被告已书面明确认可欠原告行车及屋架的制作安装费.1元的事实。对比一下肾病的食疗方法。原告作为承揽人已完全履行了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被告作为定作人理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制作安装费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2004年3月9日至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糖尿病如何食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此,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其律师费××元及交通费850元,因律师费不是本案必须发生的费用;而原告主张交通费850元,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该费用客观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