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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手术后病情加剧谁来承担责任?

时间:2012-01-02 10:05来源:妮娅 作者:小鼠 中国法律网

白君鸣因剧烈运动后出现阵发性心悸,于2001年3月12日人泸医附院心内科。泸医附院诊断为阵发性心动过速,建议手术治疗。白君鸣接受医生建议,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同意手术。同年3月19日进行手术。手术中出现了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治疗无好转。术后第七天,白君鸣通过其他关系复印了泸医附院病历,并到成都等地咨询。由此得知泸医附院开展该项目时间短,病例不多,手术经验少。2001年6月5日,白君鸣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安置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白君鸣认为泸医附院的医疗行为给其造成损害,于2001年6月向泸州中院起诉。并于2001年8月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泸医附院临床诊治中有无医疗过错、伤残等级以及续医费等进行司法鉴定。泸州中院委托省高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分别于2002年9月20日、2003年3月19日作出川高法鉴(医)[2002]字第037号法医学审查意见书、川高鉴(医)[2003]字第023号法医学补充意见书。其结论为:(1)患者白君鸣所患疾病为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房室结双径路,慢一慢型。泸医附院在对白君鸣的诊治过程中、手术及手术后病程记录认识不同、材料不实,操作不当,造成患者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必需佩带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结局。在考虑患者疾病的个体因素的条件下,认定泸医附院临床诊治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损害参与度为50%。(2)白君鸣因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必需佩带永久性心脏起搏器,其伤残等级应评定为四级。(3)按照目前白君鸣所置心脏起搏器的型号,每9年需更换一次,更换费用按成都市三甲医院的收费情况为每次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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